如果投訴期超過了30天仍未得到明確處理結果的怎么辦
- 分類:招標實務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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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問: 如果投訴期超過了30天,也就是說招標暫停后過了30天還沒有明確的處理結果。應該怎么處理?? 答: 唐廣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這條規定與七部委11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相同。七部委11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
如果投訴期超過了30天仍未得到明確處理結果的怎么辦
【概要描述】問: 如果投訴期超過了30天,也就是說招標暫停后過了30天還沒有明確的處理結果。應該怎么處理?? 答: 唐廣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這條規定與七部委11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相同。七部委11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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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問:
如果投訴期超過了30天,也就是說招標暫停后過了30天還沒有明確的處理結果。應該怎么處理?
答:
唐廣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這條規定與七部委11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相同。七部委11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而且七部委11號令第二十五條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沒有對投訴期超過三十日如何處理作出規定,因此應該按七部委11號令進行處理。具體做法應該是:
1.投標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必須在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起書面投訴;
2.如果負責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在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之內未作出處理決定時,投標人應再向行政監督部門申請復議;
3.如果行政監督部門仍不作出處理決定,投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源自:《招標采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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